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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健全防范家庭暴力 保護人身安全的制度機制

時間:2021-01-13 16:12:41    來源:北京商報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是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行為再次發生的有效手段,也是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贍養、撫養等家事權利義務關系穩定和保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1月10日舉行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便提出,要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依法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加快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推動健全防范家庭暴力、保護人身安全的制度機制。

婚姻家庭矛盾中,家庭暴力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大問題。“當前,我國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等變化巨大,家庭建設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曾如此說道。鄭學林補充,當前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家庭成員的價值理念和行為規范模糊,家庭暴力和家庭糾紛更加隱蔽、復雜。

《民法典》也對此做出了回應。目前我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已十日有余,根據規定,離婚訴訟中,家庭暴力受害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且家庭暴力是法律規定離婚條件之一。離婚訴訟中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判決離婚。民法典施行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持續性經常性家暴將被認定為虐待。

而自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施行后,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案例數量開始逐年下降。其中專章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對遏制家庭暴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其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人也不需要提供擔保,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司法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便意在為家暴受害者撐起法律的“保護傘”。去年11月26日,聚焦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放和執行過程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最高法、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也旗幟鮮明地向社會表明了多方合力、聯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態度和決心。

但在現實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還存在舉證難和執行難等多重困境。北京商報記者嘗試撥打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熱線提供了3個律所及法律援助中心的轉接號,可以提供法律咨詢相關服務。但其中一個法律援助中心的號碼無法接通。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告訴記者:“一般在代理家暴案件時,會同時進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要是擔心訴訟過程中會加劇家暴的風險。在舉證上,至少有證明有家暴的現實危險性。在申請上,只要有相應的家暴證據、威脅的言辭證據等,還是可以申請下來的。”

根據最高法數據,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 份。但是相比于龐大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來說,保護令簽發的數量仍較有限。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發現,截至目前,“家庭暴力”相關刑事案件有1481件,民事案件283949件。根據全國婦聯根據收到的信箋、投訴電話及網上調查的結果得出,2020年約有20%的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權的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比例也并不高。根據最高法數據,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審查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5860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3718份,簽發率為63%。

此外,在執行上,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也有限。記者在最高法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注意到,黃某多次對妻子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在陳某某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同時向黃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區、婦聯送達。一個月后,黃某就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兩次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某控訴后,法官即聯系城東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據聯動機制對黃某拘留五日。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且法律規定人身保護令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在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北京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庭長李曉明告訴記者,自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開始,法院就開始接受申請,并且做了一些宣傳。但申請的數量還是有限,平谷區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大概每年在五六件左右。一方面,很多人未必了解,也有人是顧及到面子,或者擔心申請后會否加劇家庭矛盾。“從實際裁判來看,我們還是傾向于從寬認定。只要能出具相關的證據,比如出警記錄、醫院診斷書、傷害照片保留、警方告誡書、傷情鑒定等,有這些初步的證據能夠認定存在家暴行為,法院基本都會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

不過,李曉明也談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安全問題,及時制止家暴行為。有部分當事人有目的地申請保護令,想將其作為一方存在過錯行為的依據,用于后續離婚或財產分割。這也導致了部分法院在裁判中會比較謹慎。李曉明建議,還是要統一裁判標準。以保護作用為主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可以從寬,后續離婚過程中再涉及家暴認定的,再重新按標準認定。

此外,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可完善之處,李曉明建議加強多部門協作。“反家暴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還包括婦聯、居委會等。尤其晚上、周末等時間,還是得由居委會等部門承擔責任。保護令的保護范圍也可以進一步拓寬,不僅僅局限于家庭成員之間,有時候前對象、或者已經離婚了的,仍然有一方持續騷擾,也應該更明確地納入保護范圍中。對于當事人來說,證據意識也應該提高。一旦發生家暴行為,就要留存好證據。”(記者陶鳳王晨婷)

標簽: 防范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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