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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禁止加裝改裝

時間:2018-10-10 09:00:39    來源:北京晨報    

電動自行車禁止加裝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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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11月實施 交管部門解讀關注熱點

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決定》即將施行。針對市民關注的電動自行車上牌條件、領取方式、禁行路段以及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等問題,昨天北京市交管部門結合上述《條例》和《決定》進行了詳盡解讀。

【共享單車】1 項舉措 如再亂停 企業最高3萬罰款

針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即共享單車的管理難題,《條例》明確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和企業的主體責任。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投放車輛,將相關信息接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建立投訴處理、信用管理、押金管理制度。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交管部門應當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規范停放;情節嚴重、且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交管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并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現狀】2 大問題

總數已達400余萬輛 但登記比例僅兩成

據市交管部門統計,近年來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數量快速增長。截至今年8月底,在北京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總量94.3萬輛,其中電動自行車91.3萬輛。此外,仍有大量未登記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道路上行駛。據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根據近5年銷售情況進行的測算統計,本市電動自行車(含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總量已達400多萬輛,且每年新購置的車輛仍保持在50萬至80萬輛左右。

六成事故涉電動自行車 存嚴重安全隱患

市交管部門表示,對非機動車的管理一直是交管部門的日常管理重點,并持續開展了一系列的宣傳治理活動。但由于源頭管理乏力、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手段缺失等客觀因素,非機動車總體上仍呈現出交通違法突出、交通事故頻發的狀態,車輛無牌無證,非法加裝、改裝,闖燈逆行等違法行為突出,嚴重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

據統計,2013年至今年8月,全市發生涉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約30余萬起(電動自行車約18.7萬起,占非機動車事故總數的60%),占交通事故總數的18%-20%,共造成1621人死亡,近19萬人受傷。

【電動自行車】4 點關注

為依法推進本市非機動車的管理工作,交管部門于2014年底提出制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的立法意見,經過立法調研、立項論證等法定程序后,本市納入立法計劃,后于2017年確定為地方性法規項目。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不斷調整完善法規草案,今年9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11月1日該條例就將正式實施。

針對《條例》的一些新制度措施及市民關注的相關問題,市交管部門一一進行了解讀。

1.未納入產品目錄 不得銷售和登記

市交管部門表示,《條例》規定了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制度,產品目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監、市公安交管、市環保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沒有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2.符合條件免費上牌 不合條件不予登記

明確電動自行車需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交管部門應當當場登記并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交管部門將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3.舊車設三年過渡期 懸掛標識方可上路

《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行駛證、號牌;不在產品目錄內的,發放臨時標識。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懸掛臨時標識后方可上路行駛,并遵守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則;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此外,《條例》還針對臨時標識使用、未按規定期限申領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和一定數額罰款等法律責任。

交管部門表示,目前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過渡期管理及臨時標識發放的具體辦法,并將按規定予以公布。需要領取臨時標識的,自11月1日起,可按照規定申請并到指定地點領取臨時標識。

4.禁入高速快速道路 禁止加裝改裝

《條例》結合本市非機動車通行特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明確規定了非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行駛;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拽、牽掛載人載物裝置;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電動自行車的牌證、臨時標識;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禁止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拼、改裝行為。

■4條新規

為保持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統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也同步進行了簡易修改,就社會普遍關注的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快遞、外賣等車輛的管理等問題,同樣明確了具體的規范要求。

1完善了動力驅動三四輪車的管理規定

交管部門表示,辦法明確了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同時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2平衡車滑板車上路 扣留器械罰款200

針對目前道路上使用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工具的行為越來越多,影響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規定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交管部門可以扣留器械,并處200元罰款。

3不履行安全責任 快遞企業最高罰款5萬

《辦法》要求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快遞、外賣等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制定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此外,《辦法》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的法律責任,快遞、外賣企業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交管部門將依法對其實施處罰。

4取消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的內容

隨著技術手段的不斷進步,本市不再強制要求機動車駕駛人辦理、使用駕駛人信息卡。此次修改《辦法》時,刪除了有關“駕駛人信息卡”的內容。

本版撰文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標簽: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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