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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深振業A: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時間:2022-10-14 16:57:27    來源:證券之星    

      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資料圖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確

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

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7 號——交易與關聯

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類第 9 號——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公告格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

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關聯方如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回避表

決;

     (四)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事項進行表

決時,應當回避;

     (五)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公司有

利,必要時應當聘請專業評估師、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判斷。

     第四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股東不得利用其控股地

位侵占公司資產。發生控股股東及關聯股東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資

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資產的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立即以公司名義向人民法

院申請司法凍結其所侵占的公司資產及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東及關聯

股東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控股股東及關聯股東股份償還侵占資

產。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確認

     第五條 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

     對關聯人的實質判斷應從其對公司進行控制或影響的具體方式、途

徑及程度等方面進行。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

董事(不含同為雙方的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

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第七條   公司與第六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

構控制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

者半數以上的董事任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 18 周歲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

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第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公司的關聯人:

  (一)因與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上市規則》第 6.1.1 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二)《上市規則》第 6.3.2 規定的關聯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屬于關聯交易的其他

事項。

           第三章 關聯交易的決策

  第十一條 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

  (一)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交易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的事項,或與

關聯法人發生交易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

不足 0.5%的事項,由董事會授權總裁審批。

  (二)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交易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含本數)的

事項,或與關聯法人發生交易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含本數),且占公

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 0.5%以上(含本數)的事項,應提交董事會審

議并及時公告。

  (三)公司與關聯人發生交易金額在 3000 萬元以上(含本數),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5%以上(含本數)的事項,還應聘

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

或審計,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四)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應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

  第十二條 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

  (一)公司重大關聯交易事項應由獨立董事事前認可,方可提交董

事會討論,獨立董事應對該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發表獨立意見。

  (二)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屬于《上市規則》第 6.3.8

所稱關聯董事的,不得參與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

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

人數不足 3 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屬于《上市規則》第 6.3.9

所稱關聯股東的,應當回避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

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

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主持人應宣布相關關聯股東名單,

并就關聯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比例以及與公司的關聯關

系和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向大會作出說明,同時還應宣布出席會議的非

關聯方股東持有或代理表決權股份總數和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第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對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關聯交易是否

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和非關聯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發表明確

意見。

  第十四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購買原材料、燃料與動力、銷售產

品與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委托或受托銷售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交易

為日常關聯交易,該等關聯交易應履行以下決策程序:

  (一)對于首次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

協議并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本章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

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已經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正在執行的日常關

聯交易協議,如果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在

定期報告中按要求披露相關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并說明是否符合協議

的規定;如果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

要續簽的,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根據協議

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本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

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對于每年發生的數量眾多的日常關聯交易,因需要經常訂立

新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而難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將每份協議提交

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

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

分別適用本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并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日常關聯交易金額超過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

當根據超出金額分別適用本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提交董事

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第十五條   董事會在審查有關關聯交易的合理性時,應當考慮以下

因素:

  (一)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向關聯方采購或銷售商品的,則必須調

查該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當公司向關聯方購買或銷售產品可降低公司

生產、采購或銷售成本的,董事會應確認該項關聯交易具有合理性;

  (二)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抵押和

擔保、管理、研究和開發、許可等項目,則公司必須取得或要求關聯方

提供確定交易價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據,作為簽定該項關聯交易的價格

依據;

  (三)獨立董事對該項關聯交易所發表的明確的獨立意見。

  第十六條   根據本章規定批準實施的關聯交易,公司關聯人在公司

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任何個人只能

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第四章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公司就關聯交易發布的臨時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說明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包括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帳面

值、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特

殊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特定事項。若成交價格與帳面值、評

估值或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

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算方式、關聯

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

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實意圖,對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

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說明交易實質的

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公司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

所述標準的,公司應當按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以下的關聯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

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

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報酬;

  (四)一方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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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管理辦法 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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